(2015)榕刑执字第6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余福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594号罪犯余福煌,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鼓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福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罪犯余福煌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3)榕刑再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福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余福煌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福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福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余福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福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记员周舟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