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50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海泓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琪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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