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张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邳州市人民法院
邳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姚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509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海泓审 判 员 许莺歌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