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勇武与深圳市三辉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深圳市三辉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辉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4138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三辉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瑜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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