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徐晓东与蒋连明、王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执行案件
徐晓东,蒋连明,王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147号申请执行人徐晓东,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蒋连明,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王卫,女,1982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晓东与被执行人蒋连明、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