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2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成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2867号罪犯李成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7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27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昆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成德等对被害人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悔改表现突出,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成德,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成德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德,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成德,在2015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61分。为此,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6月二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成德对判决罚金及退赔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德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李成德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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