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钱某犯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2758号罪犯钱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0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于2014年6月2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钱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81分。为此,2015年4月获监狱表扬,2015年6月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1万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