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贵军因与被申请人郭长君、李秀云、张维丽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贵军,郭长君,李秀云,张维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00129号(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29号申请人杜贵军,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郭长君,男,1970年2月27日,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李秀云,女,1970年6月25日,汉族,现住同上。被申请人张维丽,女,1973年9月26日,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杜贵军因与被申请人郭长君、李秀云、张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郭长君所有的建筑面积288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套及位于乾安县乾安镇王字村通达驾校37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对被申请人张维丽在扶余市广播电视管理局工资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提供现金、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长君所有的,位于扶余市,建筑面积288平方米商业用房予以轮候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郭长君于乾安县通达驾校375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三、自2015年9月起,除每月为被申请人张维丽留存生活费人民币8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款予以冻结,冻结至满人民币1366000元时止。四、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韩启荣、孙敏共有,,坐落在宁江区,建筑面积106.06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五、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白秀礼、张莉共有,,坐落在宁江区,建筑面积85.18平方米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六、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范斌于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屋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世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