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克胜与封丘县应举镇小李村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申报财产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5)封执字第963号封丘县应举镇小李村村委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的张克胜申请执行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龙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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