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联新、王雪华计划生育非诉执行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新化县人民法院
新化县
行政案件
其他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邹联新,王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法行财保字第184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邹联新,男。被申请人王雪华,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邹联新、王雪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0日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于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1615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27012元。2015年8月26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12元及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联新、王雪华的银行存款2721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荣审 判 员 吴成亮审 判 员 曾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