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高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巨鹿县人民法院
巨鹿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高某,纪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纪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张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