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仕艳与卢隆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郑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保康县。现居住地: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卢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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