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淑华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4328号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淑华。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融利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立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