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蒋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蒋晓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34号原告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西区3楼,组织机构代码79072247-X。法定代表人谢连伟,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旭,男,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蒋晓艳,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秦庆国,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杨,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晓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白鲸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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