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卡执字第8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卡若区卡若镇波妥村青年农牧民施工队与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若区卡若镇波妥村青年农牧民施工队,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卡执字第8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卡若区卡若镇波妥村青年农牧民施工队,住所地卡若区卡若镇波妥村。负责人阿旺江村,系该施工队队长。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都县城关镇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卡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扣留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昌都丰田汽修厂的全部应得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昌都县鑫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昌都丰田汽修厂的全部应得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卓玛央宗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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