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铭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铭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文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被告:邢铭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铭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物业费已收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邢铭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月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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