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与孙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伟,杨海刚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经理。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孙伟。被告杨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伟、杨海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处,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2)第2***0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山东欣冠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