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爱霞与余必付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霞,余必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82号原告:张爱霞,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余必付,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爱霞与被告余必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爱霞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余必付无法联系,张爱霞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爱霞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霞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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