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苏某萍与董某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萍,董训虎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80号原告:苏萍,女,回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董训虎,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萍诉被告董训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董训虎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白果树街65#15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谯陵路瑞景嘉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4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共计84万元),并由担保人苏伟提供名下坐落于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2号楼135.136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董训虎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白果树街65#15户房产(房地权亳字第号)、亳州市谯城区谯陵路瑞景嘉园小区3号楼2单元-104号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苏伟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2号楼135.136铺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