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伟儒,南部县伏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春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儒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一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各种恶习暴露,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5月6日,原、被告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何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被告何某某曾二次向原告张某某书面保证。2015年7月20日,原告张某某离开被告何某某家,随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夫妻间多加沟通和交流,相互理解、信任,互谅互让,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夫妻关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诉请离婚,未能递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春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春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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