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谢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审
谢某某,万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3日出生,个体,住乌审旗。被告万某某,男,汉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个体,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文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