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申请再审人王永硕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威海市
民事案件
再审
王永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王永硕。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申请再审人王永硕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15年8月26日以其应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永硕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王永硕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维深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张 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