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吴兴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吴兴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负责人:陈一春,行长。委托代理人:韩旭,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贤德,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平,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被告吴兴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吴兴平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向其送达,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并非被告的居住地,故应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基奎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人民陪审员  叶 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