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玉桂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570号罪犯李玉桂,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于重庆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李玉桂与罪犯刘江林、邢宗保共同退赔被害人肖绪龙人民币5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4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玉桂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缴纳共同退赔款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玉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玉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桂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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