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国全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35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1号原告:陈国全,住广西兴业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该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陈国全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全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国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琼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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