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5
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康县人民法院
太康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鲁某,杨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鲁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滑德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