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梁某。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某向原告罗某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梁某向原告罗某某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水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莹雅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