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淮民二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宣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破产管理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淮民二破字第1-2号申请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龚乃勤,该破产管理人清算组长。被申请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住所地淮北市古饶前岭。法定代表人:陈兴民,该矿矿长。2008年12月29日,申请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裁定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注册资本4173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立信中联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对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截止2014年11月30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立信中联专审字(2015)VI-0004”号审计报告,认定截止2014年11月30日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资产总额为36820433.08元,负债总额为806227620.95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69407187.87元。本院认为: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前岭煤矿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夫军审判员  王永进审判员  张春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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