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黎芝榆与广西威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086号原告:黎芝榆。委托代理人:韦世结,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先,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威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68号南宁高新区软件园二期7号楼细分六层606号。法定代表人:黎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芝榆与被告广西威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难以进行诉讼活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芝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黎芝榆负担。审判员 肖知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