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党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容县人民法院
华容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党某,钟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党某,农民。被告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