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党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党某,农民。被告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以证据未收集完全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家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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