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被告性情暴躁,常因琐事同原告吵闹,多次殴打原告。2013年,双方曾两次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均恰巧没电而未办成。2015年7月31日,被告弟弟因家务事殴打原告;8月5日,其弟再次殴打原告及原告母亲,被告均不闻不问,使原告深感再也无法与被告生活下去。现诉至人民法院,坚决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嫁妆;分割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好,没有多大矛盾,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针对自己的诉称,原告李某某当庭提供乾县人民医院张秀兰、李某某CT报告单各一份及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弟弟2015年7月31日、8月5日曾两次殴打原告及或原告母亲。被告刘某某质证认为,被告弟弟这两次同原告及原告母亲因琐事产生肢体冲突是事实,被告已严厉斥责了弟弟,并多次向原告及家人道歉。本院认为,原告所示证据材料来源合法,被告亦没有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通过庭审,现查明:原、被告2008年6、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订婚,2008年腊月30日在乾县大杨镇永生村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9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26日生儿子刘少琨,2012年11月11日生女儿刘少彤。双方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闹打架。在生儿子、女儿前夕,以及今年夏季,被告曾数次殴打原告,被告后来亦曾多次向原告保证好好过日子。2013年,原、被告曾两次去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因意外未果。2015年7月31日、8月5日,被告弟弟两次与原告及或原告母亲发生肢体冲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虽一般,常因琐事吵闹打架,但无大的、原则性矛盾。双方已生活近六年,虽然有一些误解及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没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