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xx与���xx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岑xx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周xx,女,汉族。被告岑xx,男,汉族。原告周xx(下称原告)诉被告岑xx(下称被告)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子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补偿80000元给我作为离婚后的生活补助,该款分期支付,每年为一期,每期不少于10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给原告,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离婚后生活补助8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据2、离婚证一份。被告答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现在没有能力支付。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1日,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新会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对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约定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补偿人民币80000元给原告作为离婚后生活补助,该款分期支付,每年为一期,每期支付不少于人民币10000元,第一期于2011年2月28日支付,其后每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于2018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至今没有依约支付生活补助费给原告,原告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由此成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扶养费纠纷。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离婚的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原、被告应依《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承诺离婚后分期补偿原告共80000元,但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现原告诉请被告履行支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约定最后一期履行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但被告怠于履行已到期债务,显然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次性付款。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岑xx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80000元给原告周xx。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岑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子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慕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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