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茫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成辉申请执行左尧山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辉,刘成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左尧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茫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刘成辉,男,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尧山,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成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左尧山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左尧山在青海油田采油一厂,有保全的未结账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执行人左尧山在青海油田采油一厂未结账款157731元划拨至茫崖矿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秀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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