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绍很与张培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绍很,张培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4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很。被执行人张培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人陈绍很与被执行人张培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培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培聪缴纳执行款75000.00元;二、负担本案诉讼费837.50元,申请执行费102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培聪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培聪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16000元,本院已作扣划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张培聪与他人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3幢403室(房产证号:00××47,00238946)房产,本院已予查封,因该房存在银行抵押贷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其处置;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扣划款16000元,被执行人张培聪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已由本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2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陈绍很发现被执行人张培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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