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默罕默德·里达·莫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与张成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默罕默德·里达·莫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张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默罕默德·里达·莫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MOHAMMEDRIDHAMOKHALADSAFARMOHAMMEDRIDHA),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伊拉克共和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工人北路456号3楼,护照号码G2034623。被告张成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温知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默罕默德·里达·莫哈拉德·萨法尔·穆罕默德·里达与被执行人张成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成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雅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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