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泸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雷某某,刘某某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34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杰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