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永生、刘彩中、李永进与殷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生,刘彩中,李永进,殷建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13-1号原告:徐永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刘彩中,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李永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殷建军,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永生、刘彩中、李永进诉被告殷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生、刘彩中、李永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殷建军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永生、刘彩中、李永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1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殷建军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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