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56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麟峰,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厚福,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辩护人蔡麟峰、黄厚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无证驾驶闽BVQ6**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梁某某沿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新黄北公路由北高镇往黄石镇方向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途经黄北公路10KV天马线041号电线杆附近时,撞上路上沙堆滑倒,发生梁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未放置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梁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莆田市九五医院向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万元,并已赔偿到位取得谅解。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莫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莆公交认字(2015)第006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闽中司鉴(2015)病鉴字第82号《法医病理鉴定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闽中司(2015)鉴字第LC0414号《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七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剑清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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