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城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干部,现住双城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双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商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洪翠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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