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审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执审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廖建禄,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敏洁,延平区四鹤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游阿英,延平区四鹤街道办事处计生服务所副所长。被执行人朱进成,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林冬妹,女,1970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以被执行人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延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628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2月15日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5)第02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黄盛畴审判员范泽寿审判员吴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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