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桐庐县桐君街道南洋加油站与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8-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桐君街道南洋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刘增高。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梅坤。申请执行人桐庐县桐君街道南洋加油站与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桐庐县桐君街道南洋加油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4757.2元和利息15811元及后续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5元、执行费350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均有抵押),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桐庐县桐君街道南洋加油站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顺畅运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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