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茂荣与邓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茂荣,邓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廖茂荣,男。被执行人邓高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邓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邓高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高峰的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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