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宇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宇万,深圳市天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27号申请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68号中震大厦4楼418室。法定代表人巫洪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振,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宇万,户籍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第三人深圳市天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68号中震大厦4楼414、415室。法定代表人巫洪谋。申请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通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罗劳人仲案(2015)3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海通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仲裁程序违法。白宇万未申请追加天海通公司为当事人,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第一次开庭之后直接追加天海通公司为第三人,且未给予天海通公司举证期限,程序严重违法。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仲裁裁决以天海通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严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天海通公司从未提出与白宇万解除劳动关系,系白宇万不愿续订劳动合同,从而解除劳动关系,天海通公司依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天海通公司仍明确表示,愿意在提高白宇万待遇的情况下,与白宇万续订劳动合同,但白宇万明确拒绝。即使白宇万否认收到天海通公司在2014年12月10日发出的通知,但白宇万明确认可并以证据的方式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由天海通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白宇万发出的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司跟西丽人民医院物业合同到2014年12月31日止,根据西丽医院通知,由于政府政策变化,需要重新向社会公开招标,如果本公司不能中标,公司会尽最大的努力解决好各位员工的后续工作(如分流、转岗)。如有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需一周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此通知明显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但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视而不见。因天海通公司未能中标西丽人民医院的承包服务,因此,天海通公司重新安排白宇万工作,但白宇万不愿意继续工作,经天海通公司多次通知,白宇万拒绝继续工作,显然是白宇万有意离职,天海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在天海通公司愿意提高白宇万劳动待遇的情况下,白宇万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天海通公司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综上,仲裁裁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明显错误,裁决天海通公司支付白宇万经济补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天海通公司依法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白宇万口头答辩称,天海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和西丽医院的服务合同到期,也不存在天海通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而其拒绝的情况。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追加天海通公司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7日向天海通公司送达仲裁第三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并于2015年4月16日开庭。天海通公司在仲裁庭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白宇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为宿舍管理,天海通公司主张仍可安排白宇万在西丽人民医院从事清洁工作。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海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本案中,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追加天海通公司为仲裁第三人并无不当。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庭前向天海通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天海通公司在仲裁庭审中亦提供了相关证据,故天海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天海通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天海通公司主张因未能继续中标西丽人民医院的承包服务,需重新安排白宇万工作(如分流、转岗),且愿意提高白宇万劳动待遇,白宇万不愿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此,本院认为,即使天海通公司主张的事实属实,因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已经发生变化,而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提高劳动者待遇,亦难以构成法律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情形,故天海通公司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天海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天海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久  祥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瑞琳(兼)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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