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廷勇与马边彝族自治县顺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勇,马边彝族自治县顺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张廷勇,男,汉族,2002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张朝军,男,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张廷勇之父亲。法定代理人任燕,女,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张廷勇之母亲。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顺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廷勇与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顺达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廷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因公司现处于国资公司改制阶段,暂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暂缓执行,待公司改制完成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张廷勇的法定代理人张朝军同意被执行人顺达公司提出的履行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汪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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