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庆全与邢台市周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14号原告赵庆全。被告邢台市周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厚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全与被告邢台市周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全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庆全负担。审判员韩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袁莉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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