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陈森生与高樟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金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陈森生,高樟炉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088号原告:陈森生。被告:高樟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森生诉被告高樟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森生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森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森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森生负担。审 判 员 冯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