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周新建与杨义红、桑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滦南县人民法院
滦南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周新建,农民。被告:杨义红(又名杨义善),农民。被告:桑绍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建与被告杨义红(又名杨义善)、桑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4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义红(又名杨义善)、桑绍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