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小伟与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伟,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38号申请人:王小伟。被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负责人:王信英。申请人王小伟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小伟于2015年8月26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名下银行存款153393.29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担保人王小伟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3393.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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