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董为民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长春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某,邓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管字第25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邓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2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邓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居住地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邓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春市宽城区辖区。故被告邓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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