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9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宣勇超与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勇超,刘谋权,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925-6号申请执行人宣勇超,男,汉族,1977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刘谋权,男,汉族,1962年5月28日生。第三人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光宇申请执行刘谋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7月25日向第三人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谋权的银行存款2441元予以强制执行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宗虎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商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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