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孙丽娟与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郑市人民法院
新郑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丽娟,高静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49-1号原告孙丽娟,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高静,女,1985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娟诉被告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丽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高静价值45万元的财产,孙丽娟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13号楼1单元5层5××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34××号)的房产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静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孙丽娟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侧玉前路东侧庆都花园13号楼1单元5层5××室(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34××号)的房产一套。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孙丽娟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鹏 搜索“”